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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藻国粹御大米传销网络涉及12省区市

时间:2015-05-06 15:16:1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韩宇

  3600元购60斤大米可成为会员,再发展会员年底可获返利加奖励10万元。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倍增销售模式发展会员的螺旋藻国粹御大米传销案件,传销网络涉及全国12省区市,全国发起组织者以及辽宁省和葫芦岛市等主要传销负责人5人一审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另2名下线也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2月份注册成立哈尔滨华藻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妻子李某系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2年7月始,该公司在各地授权成立加盟专卖店,以专卖店为单位组建传销网络,并用孙某制定的倍增销售模式发展会员:即一次交3600元购60斤螺旋藻国粹御大米成为会员,再发展会员,年底可获返利加奖励计10万元。
  2013年3月20日,孙某出资成立了五常市国粹御粮油经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韩某任法人代表、总经理。被告人孙某还通过李某认识并发展了张某成为该公司在葫芦岛市国粹御大米专卖店的店长。
  截至2013年6月,以被告人孙某为首的传销组织涉及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陕西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省区市,大规模发展会员。负责往全国发货的司机田某在庭审的证言中证实,2012年以前发的叫螺旋藻大米,2012年以后发的叫国粹御大米,发往辽宁省的葫芦岛、大连等地。他记得大连的收货人叫孙某某。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李某、韩某、孙某某、张某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上述5被告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共同犯罪,孙某在传销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发起组织者,而李某、韩某、孙某某、张某在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
  连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某、张某、孙某某、韩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至两年。对公安机关已冻结的违法所得13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两名传销下线李某某和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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