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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互助还是金融互骗?传销成微商领域新毒瘤

时间:2016-07-28 14:55:28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

  不同于传统线下传销,如今,网络传销“插上了科技的翅膀”。一份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一种主要依赖于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微传销正在加速扩张,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增强,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近日发布了《新型网络传销——微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危害及防治研究》报告。报告称,保守估计,参与微传销的人员达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元,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

  传销成微商领域新毒瘤

  仅2015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就查处了1880件传销案件。这一数字与上年相比是减少的,但并不代表形势好转。追究根本,在多种复杂的原因中,新型网络传销的出现就是其中之一。
  在被查处的1880件传销案件中,主要分为4个类型:异地要约型,即集中到异地,进行洗脑传销活动;过境传销,即进行传销的公司主体设在境外;网络传销,其载体既包括传统的互联网,也涉及移动互联网;团队计酬。
  尽管传统传销还占有相当的比重,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传销呈现上升态势。
  限制人身自由,以上课的方式洗脑吸引成员,以昂贵的产品为媒介……这种传统线下传销方式已经不是主流。
  2013年以后,网络传销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新型网络传销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介绍,“例如,传销组织者只要建一个微信或QQ群即可组织传销,参与者通过手机移动端随时可以参与,非常便捷。”
  其中,在微商领域,继被许多人熟知的假面膜后,传销已经成为新毒瘤。微商从业者用“坐在家里玩玩手机就能拥有豪车、别墅”这样的话语拉人入伙,他们多扮成“成功人士”,向微信好友推荐发财捷径,并且伪造热销氛围,如发布虚假的高额打款截图等信息,诱人上当。实际上,这类模式赚钱靠的并不是卖货本身,而是不断发展下线,分层级提成。
  江苏省南京市首例微信传销案——陈某微信传销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劳斯莱斯,这不是梦想。”陈某打着“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的口号,以微信为平台,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北京、长沙、南京等十余个城市组织传销。陈某把这种传销伪装成微信营销、免费授课的形式,连续疯狂作案,从2013年1月到2014年3月的15个月内,涉案人员达329人,涉案金额达461万元。陈某最终被判刑8年,罚金10万元。
  微商分层级提成的模式已经被叫停。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其中就包括“微商”“多层分销”和“爱心互助”等在内的活动。

  金融互助还是金融互骗?

  经过调研,武长海发现,涉及金融的传销尤为泛滥。2015年起,“金融互助”式传销成为微传销的主流。
  “每日利息1%甚至更多”“不跑路不崩盘”“零泡沫”……“金融互助”平台宣称“慈善互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模式,打款为“提供帮助”,回款为“获取帮助”。但是,报告中指出,这类平台多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是假借金融创新“搭便车”的伪互联网金融。
  武长海介绍,大部分微传销平台和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合法资质,系非法机构;其推广网站未经核准备案或由境外直接接入,且网址更换频繁,对投资者来说风险巨大。
  例如,今年4月28日在宁波开盘的WPP国际慈善互助项目,在34天后就崩盘。其网站关闭,相关组织、领导者卷钱跑路。据不完全统计,WPP项目所牵连的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总数上千人,涉案金额已超过1500万元。
  其实,今年1月,央行、银监会、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曾多次通报,针对“金融互助”投资模式发布风险预警,称其运作模式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特征,提醒投资者警惕其风险。

  监管和立法尚存空白地带

  近两年来,我国多个省份爆发金融传销大案,互联网上有关金融传销的网站也以“资本运作”“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金融传销犯罪活动。
  “其实,这类微传销具备传销的一切特征,即‘交入门费’‘拉人头’和‘组成层级团队计酬’。”武长海说。
  不过,由于微传销涉案复杂,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以及对微传销认识不足,导致监管出现空白的现状。武长海分析,目前我国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对于“金融互助”等微传销平台发生的案件涉案人、地和案件的本身属性等综合因素,难以确定监管者和监管责任。
  此外,报告分析,我国关于规制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滋生和蔓延。“金融传销涉及金额巨大,影响金融秩序,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目前没有金融传销罪名,只能按普通传销定罪量刑。”武长海说。
  据了解,由于微传销实施洗脑、交入门费等的关键“场所”,是在QQ群或微信群的虚拟空间内。同一个传销群中的数十人、数百人基本上没有互加好友,群内“人名”均是可以更改的昵称或不辨真假的名字。传销受害者最终会发现,自己一旦被踢出群,就再也无法找到组织者的信息,这给工商、公安查处微传销带来极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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