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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一酒厂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被罚45万

时间:2016-12-01 11:17:27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几年前,成某以销售“中国红”和“中国梦”两款白酒的形式,在我市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最终被处以重罚。很多人可能没有想到,这两款白酒的生产厂家———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当初因给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被当地工商机关(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45万元的重罚。而不服处罚的酒厂经过层层上诉,最终还是被维持原判。因为不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只要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据海州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初在查处成某涉嫌组织策划“成功宴”传销案件时,发现传销活动中的这两款白酒的生产厂家,涉嫌为成某的传销行为在连云港发展提供便利条件,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无白酒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授权传销人员成某等人从事“中国红”、“中国梦”地区总代理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白酒,使得被授权人利用“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代理处”的身份发展传销人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此外,该公司还将位于洋河镇的成功宴酒厂三楼出租给成某使用,成某利用该办公场所接待欲入会来公司参观的人员,并对其传销模式进行对外宣传。该公司的行为,客观上为传销人员进行传销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于《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上交国库的处罚决定。
  然而该酒厂负责人认为自己对于成某的非法传销活动并不知情,其授权代理及出租房屋均系正常的商务活动,所以对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上诉。然而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对其从重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量罚恰当。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并不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对行为有所认识,客观上存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即可进行处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凌双柏表示,传销违法行为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就是客观上为传销行为的存在提供生存、发展的土壤,职能部门将对这种行为予以从严从重打击,才能及时制止传销活动的蔓延。
  在此,他也想提醒大家,在进行办公用房、仓库、住房出租等商务活动中,一定要留意租住者的租房用途及经营范围,千万别因客观上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而“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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