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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案件中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证据?

时间:2017-02-28 09:44:00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李泽民、车冲

  一、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模式
  由于网络传销犯罪已经成为传销犯罪的主流,笔者在此只是针对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予以论述。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新设立的罪名,办案机关如果经验不足往往成为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障碍,但是经过多年的摸索,办案机关对于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已经有了相对固定的证据收集模式。下面结合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对该类案件的侦查所涉及的证据收集作简要阐述。

  (一)与涉案现场有关的证据收集
  网络传销案件属于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管辖的案件,但是往往线索来源于治安、网安、技侦等其他部门,这些部门可能会先于经侦部门了解传销的相关线索,因为这些部门往往可以先行发现传销人员的大量聚集,而网安、技侦在相应部门也能够掌握相关线索。在经侦部门从以上部门获取相应线索之后,经侦部门往往能够及时前往传销据点(即使是网络传销也同样存在一定的犯罪场所)进行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
  在该类场所进行证据收集时,办案部门往往重点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基础,重点收集的证据为:
  1.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因为该类宣传资料中往往有这些对传销组织的详细介绍,并对会员注册、返利规则等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明;
  2.网络传销产品的申购单或交款凭证,如购买“积分”“金币”的付款凭证,因为新的会员加入传销组织,往往会有产品申购单,而新会员将款项通过银行付款将款项存入传销组织者的账户的证据都是未来认定传销金额的重要书证;
  3.传销人员的记录本,网络传销组织为了更好的扩大组织,往往会召开相应的培训会议,而参会人员的记录本则往往记录培训会议内容,甚至记录一些与传销组织有关的重要信息或其在传销组织中的所处位置及部分上下线关系的网络图谱;
  4.各类银行卡或者存折,由于传销的犯罪特点,下线的钱款往往会先汇款当地组织者的银行账户,然后再统一汇款至上线的账户,然后上线也会将发放给下线的“奖金”“分红”等支付至当地组织者,再通过组织者支付给具体的下线,对该类银行流水进行收集,往往能够理清资金的龙去脉,为确定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起到关键作用;
  5.人员名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传销组织的人员数量和结构;
  6.传销组织用于办公的电脑、U盘、光盘等,网络传销犯罪中,电脑等物证是重要的收集对象,因为网络传销对于网络的依托,往往在电脑、U盘、光盘中存有大量的关于人员构成、资金流向的证据,如果能够对该类证据进行完整收集,则能极大的提高后期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办案民警往往会将该类证据及时扣押,并且在扣押中并不对电脑等证据进行关机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脑中安装了关机自动删除软件,从而为后期电子证据的收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笔者参与办理的湖南怀化FIS传销一案中,办案部门即是在涉案公司扣押了员工电脑一台,从该台电脑中查获与网络传销有关的证据,该类证据也成为了办案机关指控的重要依据。
  (二)与涉案人数、层级、金额有关的证据收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对传销据点的证据收集工作,办案部门往往会结合罪名的具体规定对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该类证据收集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与前文提及的传销场所的证据收集具有重要区别。
  根据我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只有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为三级以上的才符合立案标准。而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则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即:“(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累计达120人上的;(二)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以上的”。由此可知,无论是《立案追诉标准(二)》还是《意见》的规定,涉案人员的数量、层级、金额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正因为如此,办案机关也同样重视对该类证据的收集。
  1.与涉案人数、层级有关的证据收集。对该类证据的收集,除了前文提及的人员名单、考勤表等证据之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笔录和证人证言的收集是重要途径。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通过对个人身份的审查(家庭真实信息、传销组织中的角色、传销场所、核心人员、骨干成员)、参与传销组织的经过、上下线情况进行讯问或询问,在获取该类证据之后再将之与已经获得人员名单、考勤表、业绩表、电子证据中的信息进行对比,从而寻找案件侦查的突破口。
  2.与涉案金额有关的证据。如果办案部门在搜查过程中能够获得与涉案金额有关的电子数据,则会提高办案的效率,但在实务中,与金额有关的电子数据往往因为传销人员的反侦查措施而难以获得,这时侦查机关往往将精力放在银行流水的梳理中去。
  总体而言,办案机关为了查清与人数、层级、金额有关的案件事实,往往会集中精力于网络传销案件中的资金流调查。具体而言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获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对应账户,同时办案部门考虑到嫌疑人不用自己身份证开户的情况,往往会在查询前通过询问了解其家庭主要关系即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情况,从而有利于逐一筛选,划定查询范围;
  第二,根据存款明细单,调取相关凭证,获取直接犯罪证据。由于银行交易每一笔都表明了发生行的名称或代码,因此办案机关往往根据明细单的记录到相应银行进行查询;
  第三,调取汇款凭证,锁定犯罪事实。在传销案件中,汇款凭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往往被办案机关用来作为认定下线成员传销金额的证据,也可以用来证明上线成员的传销金额或者违法所得。
  (三)网监部门介入后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由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涉及到网络技术,这就使针对网络传销的证据收集与传统传销的证据收集有所不同,传统传销中,往往采用卧底侦查获取证据的方法,但是在网络传销中,传统的卧底侦查则无用武之地。目前而言,办案部门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传销组织的网站和个人电脑进行技术渗透,这是办案机关的侦查手段的发展方向。办案部门通过网监部门配备专用线路和调制解调器,采用匿名访问、匿名电子信箱收发邮件的方式进入网络传销系统,将网站的违法及内容下载记录,具体操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信息发现。网监部门往往主动行使职能,对各种网络信息进行筛选,主动出击,发现隐匿于其中的网络传销信息或者网站。在发现后,如果是国内服务器,那么采取第二步,如果在国外,则立即通知互联网出入口,关闭通道。
  第二步,是确定犯罪发生地,包括网络服务器地址、参与者操作地、会交费地等,通过IP地址的追踪,就可以锁定组织者。
  第三步,在进行前两步之后,就需要进行物理证据的获取,在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获得硬件设备之后,办案部门会通过信息读取获取相应证据。由于网络传销者绝大多数对计算机技术精通,因此,在对终端进行入侵时,办案机关往往会采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否则难以保证侵入的连续性和保留原始数据,此时办案机关用到的技术往往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和文件的安全获取技术;对数据和软件的安全收集技术;对磁盘或其他存储介质的安全无损备份技术;对已经删除文件的恢复、重建技术等等。
  在办案初期,有可能还不具备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的条件,此时网监部门往往通过远程勘验的方式,破译传销人员的ID密码,提取传销人员网络结构图、奖金发放表、提取犯罪嫌疑人个人电脑、手机中用于传销的存储记录和浏览信息,由网监部门依法出具勘查报告并制作光盘。
  (四)与网络传销活动参与人量刑有关的证据收集
  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办案机关除了收集与定罪有关的证据之外,为了最终确定涉案人员的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地位往往会会收集与共同犯罪有关的证据。主要围绕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主要犯罪嫌疑人能否被认定为首要分子,与其他共犯的关系如何?相互之间是否存在领导、指挥、纠集等关系?骗取的赃款如何分配?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如何,即各自的职责、职位、行为、作用、获利情况。
  总而言之,一方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存在犯意联络的证据;另一方面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单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证据,以确保法院最终能够对每名被告人正确的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该类证据也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之后辩护时可以利用的证据,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涉及的澳洲汇金理财(AHKCAP)网络传销一案为例,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清了犯罪嫌疑人包旭军自网站成立之初便加入网站成为会员,并为网站会员上课,对网站的运营进行参谋、策划、协调、宣传、培训的案件事实,这就为辩护人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奠定了良好的证据基础。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在案的该类证据,作出了对包旭军从犯的认定:“被告人包旭军在传销活动中,对传销网站的运营进行宣传策划、协调培训发展下线人员……但其二人受被告人高锋的雇请、指挥参与传销活动,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应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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