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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监管难点及对策

时间:2017-09-07 11:10:58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陈永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传销也趁机从传统的社会领域向新兴的网络空间发展和渗透。这需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领域开辟新的战场,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作深入持久的斗争。

  网络传销主要表现形式
  网络购物领域。通常打着“电子商务”“网购”“网络直购”等旗号,建立网络购物和网络会员管理平台和网站,并以该网络平台为中心发展会员。会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后,还可以推荐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参加购物,并根据直接和间接推荐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或其购买商品数额多少获得奖励。业绩高的会员可升级为区域代理商等级别,负责一定区域的会员发展工作,组织自己的团队。
  网络投资领域。通常打着“资本运作”“私募股权”“投资理财”“金钱游戏”“虚拟经济”“网络基金”等旗号,虚构国内外大型投资公司或金融机构,建立网络平台,以高额返利、回报为诱饵吸引网民注册为会员,并以汇款、网银转账方式认购投资的股权或基金份额,还可以发展、拉拢他人成为下线会员参加认购。参加人员除获得“投资回报”外,还能根据其直接和间接介绍、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或认购金额的多少来获得奖励。
  网络创业领域。通常打着“在家创业”“网络创业”“创业兼职”等旗号,通过电子邮件、论坛、博客、网络广告等途径发布宣传信息,吸引群众点击并注册为会员,从事网站指定的网络储存空间营销、网络电话卡行销、会员优惠卡发行代理等活动,介绍、发展下线会员加入,购买和推销相关产品,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或购买、推销金额的多少为依据给予报酬。
  网络游戏领域。通常打着“玩游戏得大奖”“私人馈赠的金钱游戏”等旗号,通过网页和网络游戏平台进行宣传,引诱网游玩家在其网站注册会员。购买游戏充值卡充值后,除了可以玩网络游戏外,还可以推荐其他玩家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购买游戏充值卡参与游戏,并根据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充值金额的多少获得返利。
  网络慈善领域。通常打着“慈善基金”“馈赠互助”“网络互助”等旗号,设立网站吸引会员注册。会员捐赠一定的“慈善金”或者向上线会员捐赠金钱,就可以继续推荐、邀约其他人加入网络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并根据直接和间接推荐、邀约的下线人员捐赠额的多少获得奖励。该类网络传销一般需要上线介绍才能加入,成为会员后有专用的网址和网页,新加入人员点击推荐人推荐的网址就可注册为新会员,并直接建立上下线关系。
  信息服务领域。通常打着“远程教育”“网上学习”“网络家庭教育”等旗号,设立具有一定网络服务信息资源的网站,用户只要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即可注册申请到一个用户名,享受网站提供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并按照成功推荐加入的人员数量和交纳的费用多少获得奖励。

  网络传销监管难点
  违法发现难。网络传销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具有较强虚拟性、欺骗性和隐蔽性。传销活动组织者常虚拟一个现实中不存在的公司或组织,传销的产品虚拟化、概念化。网络传销发展会员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具有严密的会员管理系统,会员注册资料很多使用代号或虚假姓名,会员之间主要通过网络工具联系,相互之间不认识,一般也不见面,而且分布区域广泛。执法部门很难发现和掌握相关线索。
  调查取证难。网络传销活动区域广,大多跨省、跨区,甚至跨国。组织者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通过代理人组织传销活动。网络传销组织者还经常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或者租用境外服务器,对各级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网络远程管理。网络传销活动资料大多存储在境内外传销网站服务器,传销活动资金主要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流动,给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难度。
  案件管辖难。网络传销大多跨区域活动,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全国范围内的网络传销案件只有国家工商总局才能集中管辖,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只能对发生在本辖区的网络传销活动进行查处,而不能对全国范围内的相关传销活动集中管辖或一并进行查处,否则就有悖属地管辖原则。这一管辖制度的限制,影响了网络传销案件的查案效果,减小了打击力度,加大了工商部门打击网络传销行为的难度。组织者或服务器在境外的网络传销案件,还涉及国际管辖权和国际执法协作问题,确定管辖和进行打击更难。
  责任追究难。网络传销的组织者一般幕后指挥,或者处于境外,传销活动违法资金一般转移到分设的多个隐秘账户,或者转移到境外,执法部门难以查获和确定网络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控制违法资金。即使确定了违法主体,有时也因找不到相对人或相对人在境外,执法部门难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就算作出行政处罚,由于违法资金转移,执法部门也难以对行政处罚执行,很多网络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因违法成本低、逃避打击容易而不惧打击。执法部门对相关网站只能采取取缔、关闭或屏蔽的办法,相关组织者得不到有力的法律责任追究。

  网络传销监管对策
  加强网络监管。网络传销活动隐蔽,面对互联网浩繁的信息,要发现和识别网络传销活动线索,必须加强网络日常监管。要注意日常网络传销活动信息的归集研判,对群众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的咨询、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分类处理,归集涉及网络传销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登录相关传销网站了解和掌握情况,在日常监管中予以特别关注和跟踪监控,获取充足的网络传销活动基本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查处。要主动开展信息检索,定期利用搜索引擎网站,输入关键字搜索网络传销活动信息和线索,对相关可疑网站开展网上检查,加强跟踪监控。要建立日常监管平台,结合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研发网络监管平台,对网络传销活动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加强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锁定、查处网络传销案件。
  加强部门执法协作。查处网络传销时,要积极与公安、通信管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协作,经常交换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协同作战。遇到具体案件线索,及时商请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对涉嫌网络传销的网站和可疑人员的网络活动进行重点排查,从中寻找违法线索,再通过公安部门的人口查询系统、通信管理部门网站等级备案信息,对相关网站和人员进行监控,并适时屏蔽、关闭涉嫌网络传销的网站,切断其传播途径。依靠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加强对涉嫌网络传销的违法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控,及时通过反洗钱系统发现可疑资金交易并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加强执法协作。
  加强宣传教育。网络传销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广泛性的特点,群众容易上当受骗,执法部门难以发现,需要广泛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发布警示提示,公布网络传销的各种伎俩和网络传销黑名单,让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认清网络传销的危害和骗人本质,及时向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管及公安部门举报,同时引导群众树立正确、成熟的网上行为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网络和公安机关“110”网络作用,发动群众监督和举报,广泛搜集网络传销活动线索和信息,扩大网络传销案件线索来源。要开辟网络宣传阵地,在网络传销信息传播较多的网站、论坛、网络社区刊发警示提示信息,开设专门的反传销宣传网站、专题栏目、博客、微博等现代化的宣传载体,扩宽群众了解网络传销知识的渠道,加强网民与执法部门的交流互动和信息沟通。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陈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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