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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院发布5起传销典型案例

时间:2020-01-16 09:41:49  来源:南宁中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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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善心汇”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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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要案情
  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吴某萍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幌子,利用“善心汇”网络平台,通过拉人头、收入门费等形式进行传销活动。“善心汇”网络平台会员获利的方式有二种:一种是通过“善心汇”网络平台系统投资交易模式获利,如买卖“善种子”“善心币”赚取差价获取利润;另一方面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在下线会员进行匹配时,上线会员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管理奖。其间,吴某萍直接发展下线黄某某等人,然后通过黄某某等人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萍在“善心汇”网络平台上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18层,18063个会员帐号。该帐户共完成13次赠与,累计222000元,12次受助,累计321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724个,剩余善种子315个,已支出善心币6186个,剩余善心币94个,已支出善金币4470个,剩余善金币185903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08000元,管理钱包剩余80273元。

  二、裁判结果
  宾阳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吴某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某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善心汇”传销系列案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本案系南宁市法院审理并判决的第一起涉“善心汇”传销案件,备受社会关注。
  “善心汇”传销系列案与利用“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等传统手段的传销活动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其犯罪手段逐渐趋向复杂化和新型化,存在网络传销和精神传销双重特征。一方面,传销分子已经不再局限使用传统手段面对面传销,而是利用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实施传销行为,传销手段多变,扩张速度快,危害愈发严重。另一方面,“善心汇”传销案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幌子,摈弃利用相关商品实物、经济由头等作为传销噱头,而出现了强化精神层面控制来实施传销行为,打着“善”的旗号犯罪行“恶”的本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的宣判,充分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传销犯罪的决心,对此类“假慈善、真敛财”,社会影响恶劣的传销犯罪案件,南宁市法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审理。被告人吴某萍名为扶贫行善,实为非法传销,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三层级,且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其利用社会群众向善心理,通过假慈善实施犯罪,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法院根据以上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亚欧币”网络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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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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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出庭受审


  一、简要案情
  2016年4月27日,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随后该公司虚构其由央企控股并经政府部门许可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亚欧币”,以经营竞技竞猜、产业园、青少年安全食材、跨亚欧网上商城等虚假名目向海南、广西等省、自治区虚假宣传投资“亚欧币”的合法性、投资高效益性和低风险性,以骗取参加者的信任。该公司要求参加者需缴纳10000元以上购买“亚欧币”作为入会门槛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大量投资“亚欧币”并发展会员投资。截止案发已发展大量层级会员,骗取巨额资金。
  2016年6月份,韦某红(另案处理)成为“亚欧币”广西总代理并以其成立的某有限公司为运营载体,开始“亚欧币”投资活动。经营期间,“亚欧币”以内盘和外盘的投资模式对外接受投资。内盘以参与者投资10000元以上为条件获得“亚欧币”会员资格,所投资的资金用于购买“亚欧币”,投资时其投资款即被冻结,每天解冻0.4%,250天解冻完毕。内盘“亚欧币”每十天都有0.05-0.1的涨幅,解冻后会员可以将“亚欧币”转入外盘交易,以获得利润。外盘投资门槛为1000元,可以在外盘中自由交易。韦某红在其名下发展了被告人李某园等四个“亚欧币”传销团队,并以团队业绩计酬的方式向上述团队返利。李某园组织、领导的“亚欧币”传销团队,由杨某芸(另案处理)担任该团队财物管理人员负责将团队会员的投资款转账给上线韦某红,同时将总公司根据团队业绩拨付下来的返利拨付给团队会员。李某园及其团队会员在“亚欧币”投资活动中积极发展下线人员,使得“亚欧币”传销活动在南宁市武鸣区得以发展、扩大。根据数据统计李某园团队的业绩为128,570,000元,其本人投资额为5,800,000元,其团队的投资资金因“亚欧币”投资网站关闭无法提现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园下线层级超过13层,下线会员数达960个以上。

  二、裁判结果
  武鸣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李某园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在案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没收;对李某园购置的两栋房产变价后,扣除银行的按揭贷款及其他相关款项后,余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园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物品、银行账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李某园提出上诉,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亚欧币”传销案是南宁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传销犯罪案件,本案的传销分子打着响应国家开展“金融创新”“区块链技术”的旗号,以所谓“虚拟货币”等名义进行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吸引、发展下线人员投资购买“亚欧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涉案范围广,社会关注度较高。
  网络传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传销方式,是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而使用网络广告形式、网络交易手段、网络联系媒介被传销份子利用的传销行为。其实施手段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其获利方式同样是交纳会费,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与传统传销行为没有本质区别。但网络传销基于网络所具有的不公开、隐蔽性强的特点,一般难以察觉。此外,网络传销手段多变,扩张速度快,传销分子往往很快获得大量利润,并很快逃之夭夭,给办案机关在查处和取证方面造成较大困难,其社会危害性愈发严重。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传销案件。
  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南宁市司法机关为共同打击传销犯罪,相互交流,紧密配合。武鸣区法院坚持和同级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对在打击传销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产生的源头、打击的重点、传销成员的认定、证据的取得与甄别、法律的运用及如何破解打击传销的瓶颈等问题进行探讨,力求使此类案件的审理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南宁一日游”等套路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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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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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27名被告人


  一、简要案情
  2010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玺等27人以做生意、旅游考察等名义将欲发展的对象叫至南宁市,并组织参加“南宁一日游”,或者到某地免费参观考察,鼓吹“纯资本运作”行业可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引诱,诱使他人加入,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3800元至69800元入门费,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王某玺等27人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伞下人员达120人以上,形成三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资本运作”体系,其中,王某玺、梁某一、薛某、陈某、雷某、刘某兴、江某斌、黄某、陈某光、史某义、王某生、桂某芳、孙某杰、梁某国、李某英、杨某、张某、程某、郑某平、孙某轩、孙某羚等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成为老总级别人员。

  二、裁判结果
  西乡塘区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后,王某玺等人提出上诉,南宁市中院二审以王某玺、梁某一等2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五十万元至十万万元不等的罚金;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梁某一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变价后充抵对其所判处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孙某杰、宗某、刘某华、李某波等人的现金九千四百六十九元八角,充抵对其所判处的罚金;在案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玺、梁某一、薛某、刘某兴、雷某、陈某光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物品、银行账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南宁一日游”“千人宴”等套路让人掉入传销陷阱的案件。近年来,南宁市法院审理的大部分传销案件,犯罪行为人均是使用类似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其利用亲属、朋友、同学等各种社会关系,通过上门、电话、微信等手段邀请他们来到南宁,然后组织参加“南宁一日游”“千人宴”或到某地免费参观,通过歪曲国家北部湾发展政策和事实,利用南宁市五象新区、五象广场、会展中心、青秀山风景区等特定建筑和景点捏造的故事来说明国家“暗中支持”,其间,传销份子会灌输“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1040工程”等传销的好处,从而达到将上述人员拉入传销组织的目的。此种犯罪手段,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及影响南宁市营商环境,也极大的破坏南宁市经济发展形象。
  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南宁市两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决心,将打击传销犯罪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相结合,全面提升南宁市经济发展形象。鼓励诚信经营,守法致富的理念,而不能以传销拉人头作为非法攫取财的出路。杜绝因传销引发的各类案件,以及危及投资者、企业家对营商环境的担忧。为推动首府南宁快马加鞭、提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持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四
  郑某臣等4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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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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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出庭受审


  一、简要案情
  郑某臣、郑某虎、孙某、郑某波等40人自2013年起经不同人介绍分别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以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至案发时均在组织中发展成为老总级别,并在传销体系中起到管理、协调作用。该组织团伙从2013年至今发展极其庞大,网络层级超过20级,参与人数超千人。郑某臣等人共同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时,依法冻结了涉案银行账户中的违法资金共计人民币7680414.3元,并依法查封了郑某臣、刘某军等人名下的不动产14套及汽车16辆,扣押了大量的手机、笔记本电脑、U盘、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二、裁判结果
  兴宁区法院一审以郑某臣、郑某虎、孙某、郑某波等40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百五十五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扣押在案的手机、笔记本电脑、U盘、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查封的不动产14套以及扣押的汽车16辆,依法予以拍卖,冲抵罚金;在案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中的违法资金人民币7,680,414.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四十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郑某臣等人提出上诉,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以“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的传销案件。司法机关在侦办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了大量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涉案财产,以及手机、电脑、U盘、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这种诈骗的特殊性在于,传销组织实际上建立了一种诈骗机制。参与传销的人员不论对传销组织的诈骗本质是否有所认识,其一旦加入传销组织,就成为这种诈骗组织的一部分,其不断发展下线的活动本身又导致更多的人卷入传销组织,骗取大量参加者的财物。因此,传销活动的参加者既是这种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使得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是违法者。
  传销犯罪属于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贪利性犯罪,在审理传销案件过程中,将涉案财产的审查作为审理传销案件的重要内容,不仅要确定好传销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也要认定好涉案财产的性质,两者并重。同时,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关于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尽可能的没收犯罪分子的所有违法所得,同时对犯罪分子科以较重罚金,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达到“打财断血”的法律效果。

  案例五
  “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等项目传销案

  一、简要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辉、董某、范某勇、李某梅、范某双、王某、矫某涛、霍某永、任某翠、井某彪以“资本运作”(又名“纯资本运作”“商务商会投资运作”“连锁销售”“连锁经营”)为名进行传销活动,通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南宁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纳人民币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顺序组成层级,根据各被告人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数量作为提成的依据,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十名被告人所在的传销组织庞大,参与人员众多,并全部达到老总级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裁判结果
  江南区法院一审以李某辉等10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百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查封财产依法拍卖变现后充抵对其所判处的罚金,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李某辉等人提出上诉,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纯资本运作”的名义而进行的传统聚集型传销案件。传销分子欺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后,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参加“纯资本运作”、“商务商会投资运作”“自愿连锁经营”“阳光工程”等,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以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当前,“纯资本运作”是南宁市最典型、最传统和常见的聚集型传销模式,此类传销组织庞大,参与人员众多,涉及范围广,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影响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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