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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提议降低传销治罪门槛?

时间:2015-05-23 11:31:15  来源:《直销》杂志  作者: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浦口区霞光幼儿园园长蒋宇霞提议:“修改刑法中传销定罪标准,降低治罪门槛。”她表示,现在多数传销已具备连环经济诈骗性质,因此只要证据确凿,对发展了一名以上下线的传销人员也予以定罪,并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与收取的金额,制定2-7年的量刑标准,从根本上遏制传销。


  传销现状
  传销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它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我国自2005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以来,就对传销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尽管我国对传销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时至今日,它仍在大半个中国肆虐。据我国一个民间研究组织统计,去年中国大陆境内参加传销的人员有2000万左右。
  蒋宇霞说,近10年来,各地公安、工商部门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打击传销,但效果不佳,其最大的“成效”是把甲地的传销赶到了乙地,促使传销蔓延扩散。如现在在多省市猖獗的传销组织“自愿连锁经营”,9年前起源于广西,受到打击后大量人员转到长沙、合肥等地,之后又流窜到江苏南京及浙江湖州、嘉兴等地。
  据介绍,目前,传销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拉人头”,打着“网络营销”、“人际网络”、“连锁销售”等幌子,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即从甲地到乙地;第二种,“骗取入门费”,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加盟店铺”等旗号发展会员敛财,进行网上传销;第三种,“团队计酬”,假借直销名义,以合法公司为掩护、销售商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奖金。
  传销活动不仅骗取钱财、偷逃税收,而且限制人身自由、破坏社会秩序。不少参与传销者因为挣不到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另外,由于传销人员的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与人之间信任度大打折扣,经常使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让人家破人亡。
  如今,传销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高学历人员增多、诱惑性增强、被披上合法外衣、更加注重洗脑,甚至很少使用暴力等。针对这些新出现的特点,社会各部门的监管难度增加。         

  
  现行法律
  传销在我国大陆境内猖獗泛滥,根源是我国现有法律对传销制裁不力。刑法对传销行为定罪门槛高,难以对绝大多数传销人员治罪,令众多传销人员有恃无恐。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弥补了我国刑法之前没有专门针对非法传销罪名的不足,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的依据。但在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追诉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却做了“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规定。立案标准门槛过高,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基层执法部门打击传销的手脚。
  在具体查处传销案中,要获取到发展达30人的证据极难,因此很难对发展达30人的组织领导传销的头目定罪。“现在传销组织已将原先的数十人以上聚集培训,变成一对一在住宅内培训,集会不超过6人,发展到30人时就分解开来;并从早期以实物为媒介演变成以‘纯资本运作’为主,难以查到实物、账目等物证。”蒋宇霞介绍说。
  以南京栖霞、浦口两区为例,3年多来,南京栖霞分局警方开展60多次集中专项行动,仅立案11起、逮捕9人,到目前还没有1人被判刑。2013年,10余名干警花了两个多月查获一个传销团伙,因只获得发展下线29人的证据,检察院认为不能定案,警方只得全部放人。“3年多来,南京栖霞、浦口两区释放遣返传销人员已有万人次以上,被释放的传销人员多数很快又回来搞起传销,或换个地方重操旧业。各地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打击传销行动实际上是驱赶式打击,造成传销四处扩散蔓延。”           
 

  打传建议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执法层面,都有更严格的规定和更有针对性的行动,但是随着针对传销执法打击力度的加强,传销组织者也在调整他们的犯罪模式和策略,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监管、逃避打击。针对目前传销的新变化、新特点,监管部门如何采取更有力、更有效的措施应对,就成了解决传销痼疾的重中之重。
  蒋宇霞建议,打击传销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定罪门槛低”这一点。“像加拿大、韩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对传销的惩治是较严厉的,对定罪没有设置过高门槛,从而没有让它泛滥成灾。”
  此前,蒋宇霞查阅了不少论文和资料,她说,像加拿大等国把传销称为“金字塔销售法”,他们的《公平竞争法》就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韩国在《直销法》中也有明令: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反者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日本把传销称为“无限连锁链”,制定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很严格,对组织者、一般参加者及劝诱加入者都予惩处。其中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我国香港地区称传销为“层压式计划”,在法律中也规定,任何人明知而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可处罚款港币100万及监禁7年。
  除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警方应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牵头组织查处涉嫌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传销中以招工或经商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应组织对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研究解决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引导其通过正当渠道实现就业;社区应主动承担起辖区出租房的监管,一旦发现可疑人员聚集,要第一时间向警方举报,使传销组织无落脚之处。
  有打击传销的警方表示,在一些传销人员的讲课笔记中,他们发现,传销人员融入了现代商业管理、心理学、企业管理、组织行为等知识,以求给人带来梦想和激情。警方在教育遣散传销人员时,发现不少人对于干传销已死心塌地,他们不相信自己投入钱财、热情的财富梦想其实只是个泡泡,一戳就碎。有一次,警方雇车将传销人员遣返原籍,没想到,他们却成功劝服司机将他们送了回来。对于此类情况,警方希望能有专门的人员帮扶受“洗脑”的人员,让他们走上正途。
  在现实中,以对传销人员的引导为例,目前仍无相关部门系统、规范地将受“洗脑”的传销人员引导到正途上。有人建议,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犹如强制戒毒一样,对受“洗脑”的传销人员进行改造,让他们回归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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