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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余万元 这家企业会销保健食品骗老年人

时间:2021-04-15 10:01:47  来源:绵阳新闻网  作者:

  罚款200余万元!绵阳这家企业会销保健食品,骗老年人……

  绵阳这家食品企业通过会销虚假宣传,专门骗老年人,货值金额20多万元,我们开出10倍罚款,严厉惩处了这家不法企业。

  4月7日上午,

  涪城区举行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通报该区开展

  “春雷行动2021”的相关工作情况。

  事件过程

  2021年1月26日,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涪城区跃进路附近的一处体验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体验场所内发现笔记本电脑一台,正在放映绵阳华尔晟商贸有限公司保健食品的PPT演示文稿,该电脑桌面上有宣传服用该保健食品前后对照效果的宣传图片等内容,现场还发现有未标明价格的多种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出售,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地的食品经营许可。

  华尔晟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涉嫌利用会议、讲座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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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明,绵阳华尔晟商贸有限公司每天开展3场会议或健康讲座,每场会议(讲座)大概有20人左右,案发时约有3000人次参加了会议讲座。该公司播放的 PPT演示文稿,宣称海钰牌软骨素氨糖有修复软骨、增强骨密度、抗衰老、明目等作用,称海钰氨糖是“第四届世界健康产业大会指定产品”等,但绵阳华尔晟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在利用讲座、会议推销食品时,绵阳华尔晟商贸有限公司为扩大宣传效果、提升销售额,在讲座过程中宣称其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缓解疾病等功效,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相关规定。

  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华尔晟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

  华尔晟公司通过会议、讲座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之规定。

  华尔晟公司经营的海钰软骨素氨糖购进价格为160元/盒,销售价格为298元/盒;

  景寿康沙棘螯合钙购进价格为70元/盒,销售价格为138元/盒;

  复合酶购进价格为750元/套,销售价格为999元/套;

  中新纳豆购进价格为590元/盒,销售价格为1180元/盒;

  灵芝孢子油的购进价格为510元/盒,销售价格为780元/盒。

  截止案发时,华尔晟公司共销售出食品(含保健食品)的总金额为196259.5元,现场扣押的产品货值金额为7268元,故涉案货值金额合计203527.5元,计算违法所得为54549.5元。

  依据相关法律,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绵阳华尔晟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549.5元,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2035275元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省、市局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此次春雷行动以“防疫治乱保安全 提质稳增促发展”为主题,包含“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护航’”、“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价格减负惠民”等7个执法子行动。

  把好冷链入口。

  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专项行动,涪城区高度重视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确保集中监管仓全链条监管、全流程留痕、全过程溯源。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自运行以来,累计入驻企业共157家次,入仓货物共157批次,入仓货物总量2648.5529吨,出仓货物共126批次,出仓货物总量2017.829吨。

  筑牢防疫安全底线。

  在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执法行动,涪城区以医疗美容机构、专科医院、私人诊所、卫生室(站)及农村地区药品零售门店、人口密集市区监测药店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进使用假劣药品及过期、失效医疗器械,违规销售处方药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打击了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了公正公平的正常市场秩序。

  老年人除了要防范保健品会销

  还要警惕养老机构领域非法集资

  继续往下看~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或者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居住证”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提高警惕,防止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在老人入住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经许可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

  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在此,市民政局郑重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亲属,选择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收取的费用一定要严加甄别,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并及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属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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