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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意见》:促进直销发展的重要举措

时间:2015-06-08 15:00: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王建新

  2015年6月3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开征求意见。这是促进直销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为这一举措叫好、点赞。
  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的法规依据,是2005年12月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2005年12月15日,商务部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中,对服务网点设立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9月20日,商务部发布《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设立及管理工作正式形成体系。截至2014年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已超过1.2万个。
  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在开放直销市场之初,根据国情、社情、民情及直销行业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直销这种源自西方的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后做出的重大变革。设立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对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其历史功绩值得肯定。但此一时,彼一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渐完善,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及人们消费心理、消费方式的改变,9年前制定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已明显不符合直销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发布《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呼应了直销企业的迫切诉求,顺应了直销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释放出了简政放权等改革红利,增强了人们对直销市场发展的信心。
  与原来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相比,《意见稿》亮点不少。
  首先是设立服务网点数量下降,企业负担大大减轻。按原来的规定,“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这一规定,极大地抬高了直销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使不少处于起步阶段的直销企业叫苦不迭;申报期间,服务网点处于闲置状态,人力、房租及相关开支,全部都要支出,企业的负担可想而知。《意见稿》规定,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在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照此数量,企业负担的减轻是空前的。这有利于企业集中资金建立功能更齐全的体验店、旗舰店,从而为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其次是服务网点设立的管理,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备案流程更简洁,要求更清晰。《意见稿》规定,直销企业设立、变更、减少服务网点的,应当报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直销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务实亲民,将极大促进市场活力的提升。
  第三是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见稿》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服务网点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产品退换货的,直销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直销纠纷中的作用,凸显了国家对直销经营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非常值得肯定。
  《意见稿》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之中,希望广大消费者、直销企业、直销员、经销商及相关监管部门人员,重视这份《意见稿》,认真积极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真正让服务网点发挥其积极作用,共同推动直销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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