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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后的直销监管 对经销商的规范管理

时间:2018-05-09 17:40:04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

  3月13日,根据国务院总理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议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月21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成立。

  4月8日和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意见提及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通知提及部分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是否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等。一时间,直销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整个直销行业再一次引发了热议。毋庸置疑,在客观认知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对直销行业有着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经营行为所进行的指引和约束也势在必行。

  直销企业与经销商相互依存

  从概念上来说,经销商和直销员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在部分直销企业的实际操作上却有类似情况。《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公司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人员,经销商是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经销其产品,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直销企业是合作关系,归属感不强。此外,由于经销商经营的产品往往包括多个品牌的产品,难免也会存在松散、不规范的问题。同时直销企业和其经销商也会由于资源支持、利益分配等问题导致二者意见不和,产生种种矛盾。实际上,在为直销企业销售产品的群体中,经销商占了绝大部分的比例。

  经销商违规违法问题频有发生

  直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业绩,大力发展经销商,但又缺乏对经销商的有效管控,使得经销商违规问题频频发生。主要表现在:经销商擅自从事直销。根据4月初竞争执法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计查办直销违法案件59件,其中未批准从事直销活动和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的两类案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类型的近7成,说明目前“擅自直销”仍是各地查处直销违法行为的重点。

  经销商在直销经营活动中也有诸多违规行为。如:违规招募直销员、违规开展培训活动、为了获取高额报酬而大单购货、囤货、低价甩货等问题,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经销商采取先报小单,随后十单、几十单的报大单,进行快速升级别,最终出现把货砸在手里的现象,因得不到预期回报而引发纠纷,给直销企业带来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影响到直销企业的长远发展。

  此外,也有个别经销商私自涉嫌搞资金盘、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等,严重损害到与其合作的直销企业的声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社会稳定,也影响了直销企业在公众中的形象。

  经销商应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约束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来看,辖区内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不得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等。

  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是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处罚直销企业。此举无疑给直销企业提出了警示,意味着直销企业必须对经销商进行指引和约束。

  由于部分经销商对直销行业、消费者心态等方面了解不够全面,在经营中经常会出现偏差和失误,从而导致直销企业品牌受损,大量潜在客户流失。因此,直销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只有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加大培训力度,才能使经销商在文化、价值观方面与企业达成契合,培养经销商对直销企业的品牌忠诚度,增加企业的业务竞争能力,才能助力企业全面发展。

  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像玫琳凯、如新、安利等公司都有针对《经销商守则》《直销商德约法》等,值得大家学习。与此同时,也清楚地看到,机构改革后的直销监管态势更趋于严管、严控和严打,直销企业加强对经销商的指引和约束,似乎成为未来直销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一步。(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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